公司资不抵债是否是公司股东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的必要条件
针对“公司资不抵债是否是公司股东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的必要条件”,需注意以下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1.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但存在抽逃出资:若股东已全额出资但事后抽逃,债权人可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要求股东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此时无论公司是否资不抵债,只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股东即需承担责任,这一情形下股东责任的基础是抽逃出资而非出资不足,但责任形式类似。2.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若公司资不抵债并进入重整,股东的出资义务可能根据重整计划调整,例如要求股东追加出资或调整出资期限,此时股东的补充责任需结合重整计划执行,并非单纯依据出资不足范围承担责任。3.股东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承担协议:若股东与债权人直接约定由股东承担公司特定债务,无论公司是否资不抵债或股东是否出资不足,均需按协议履行,这一例外情形突破了法定的股东补充责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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